释义 |
法律分析: 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范围内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规则,在申请借贷当月之前,个人和所在单位持续、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工人,能够申请借贷。申请公积金借贷买房时申请人还应当同时具有下列要求: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合法有效居留身份;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借贷本息的本领;有合法有效的购建住房证明手续;认可使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保证方式;符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限定的其他要求。凡住房公积金持续缴存6个月以上或累计缴存公积金2年以上,并且目前仍在缴存公积金,才有资格申请。买下商品房、二手房、大修自住住房等,均能够申请公积金借贷。那么也就是说公积金停缴后是不能够申请公积金借贷买房的,公积金借贷买房必须是持续足额缴存并且在正常缴存的情况下是能够申请公积金借贷。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