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法的出生证明,没有时间限制,终身有效,但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出生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它是我国境内出生人口的法定医学证明,通常由婴儿出生的医院出具。 办理出生证需要携带证件包括: 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要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录入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地点、接生机构名称等信息,且每个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都有一组唯一的编号。 出生证明主要是证明下列条款: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