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再就业不能领取。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有: 1、再就业; 2、到国(境)外定居; 3、已办理退休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5、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6、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失业金领取流程: 1、在职工失业后凭退工单、劳动手册等证明,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 2、符合领取条件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 3、根据街道通知的时间、地点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核定待遇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