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索在恋爱关系当中索要分手费,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
释义 | “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此没有必要再去收集什么证据来证明其“违法”。同时,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一、在我国青春损失费法律上支持吗? 分手费是指男女双方在解除恋爱关系、同居关系时要求另一方对自己的付出、陪伴进行金钱上的赔偿,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青春损失费”。基于同居或者两性关系而产生的“分手费”系情感债务转化而来的虚假借贷,因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合意,且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所以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相互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借贷形式受法律保护,但若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则借贷合同无效。 二、赠与合同中所附条件与义务范围区别 实践中,赠与方在赠与财产时往往会在赠与合同内容中约定一定条件或义务要求受赠方接受财产时履行,但在赠与合同中附加条件与约定义务早某种范围中存在交叉、融合态势,因此有必要区别赠与合同中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区别:能够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未来发生的不确定、合法的事实。在附条件赠与中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合同中所附的义务,是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且赠与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后,由受赠人履行的附随于赠与人履行给付行为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一)赠与合同中所附条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道德等范围,内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是不确定的。 (二)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是应该是非法定义务,因为法定义务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义务,赠与人约定与否,受赠方都必须履行,所附义务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权益和违反公序良俗、道德约束,如果所附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权益和违反公序良俗、道德约束,所导致赠与合同无效。而且所附义务是在合同形成时就可以履行的义务,二不是合同生效后形成的义务。若果赠与合同生效后该义务不能履行受赠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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