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某省税务局通过金三纳税评估系统筛选出某建设集团期间费用的指标高出同行业的3倍,增值税税负低于同行业比较大。进而实地稽查,发现诸多疑点。 1、企业2015年至2016年每年年底报销大量的劳务支出、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名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这么大的集团效益极佳,而员工甚至管理者的年终奖却少的可怜。通过对不同级别的人员进行询问,最后查明,该集团年底发放给员工的奖金为了少交个人所得税,一大部分奖金都通过找票报销了,只有少部分为掩人耳目做了奖金列支。 查明原委后,税务人员不仅要求员工补缴了个人所得税并加收了滞纳金及罚款,并对单位应未履行扣缴义务进行了处罚。更严重的是追查到了为其虚开发票的上游企业,因涉及虚开发票罪税务机关将该案提交了司法机关处理,后查实涉及虚开金额达30万元,数额较大,最终以虚开发票罪判处双方单位10万元罚金,判处相关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根据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