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释义 | 构成非法销售专用窃照器材罪要具备以下要件: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一、非法监控如何定罪 非法监控可能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下面四点: 1、在客体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有权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二是无权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而擅自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 3、在主体上,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在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监控嫌疑人需要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等。 二、如何确定构成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罪? 具备下列要件即可确定构成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罪: 1、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即非法生产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三、间谍器材的种类是什么? 公安系统使用的普通密码、密码机均由公安部办公厅机要处统一订购、配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机要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密码、密码机的申购、配发和安装。不得擅自购买、使用未经审查批准或从国外进口的密码机。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非法间谍专用器材流入社会,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侵害商业秘密同时将会给国家安全利益造成损失,尤其是秘密联络、截密电子设备等流入社会将给社会秩序和国家全利益构成严重的威胁。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予以特别管理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是用来秘密侦听、拍摄侦查对象的言语、行动的工具,其余如空发式收发报机、密码本、密写工具、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是用来进行秘密联络、破译密码、截密的工具。包括: (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对于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相关器材的处理上,还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认定,法律上对于间谍器材的生产和销售是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来生产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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