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标通知书取消理由要根据法律规章。,取消情形:1.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方法采购时,如评审委员会按规章推荐了两名候选中标供应商,第一名候选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采购人应当确认第二名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中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确认结果重新发布中标公告;招标文件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评标报告确定第二名候选中标供应商递补中标并予以公告。公告无异议的,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如评审委员会按规章只推荐一名中标供应商,该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采购失败公告。2.采用非招标方法采购时,谈判或询价小组按规章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失败公告。3.采购失败公告发出后,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采购,采购任务取消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章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