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驻马店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在哪办理 办理地点:驻马店市驿城区(县)金河街道开源大道75号市民中心3楼186室(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二、驻马店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2)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许可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4)决定:审查通过的,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驻马店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 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