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暂换户的用电客户,其开始及停止用电月的基本电费均按实用日数计算,不足24h按一日计算,每日按全月的1/30计算。 法律依据: 《供电营业规则》 第一百零三条 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