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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述如何将严格执法和服务型执法有机结合?
释义
    律师分析:
    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入推进,国家职能部门在执法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也承载着国家和社会大众更多的期许和更高的要求,执法部门在行业内外大力提倡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新形势下,必须要向更深层次探索更为科学的工作方式,以更新的执法理念和更文明的执法方式去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法治社会,讲求秩序,遵循规则,它需要严格的执法者,现代社会也是文明社会,崇尚自尊,注重情感,也呼唤热情服务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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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3: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