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 技术侦查措施 :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 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邮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