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用根据受害者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当赔偿因增加生活费用和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