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3年办65件民工强奸案性压抑成犯罪主因 |
释义 | 外地来京的小王和小刘在一个大学建筑工地做建筑工。他们每天看到大学校园里成双成对的青年男女谈情说爱,心里极不平衡。在长时间性需求无法满足的情况下,2003年8月的一个夜晚,二人带上了绳子和胶带,来到蓟门桥附近,将路过的女孩小惠拉到路边的小树林里进行了轮奸。后二人被各判处有期徒刑17年。海淀区检察院2001年至2003年办理的强奸案件中,有65件是外地来京务工农民所为,占近三年强奸案件总数的58.6%。据承办这类案件的检察官分析,长期性压抑是民工犯强奸罪的主要原因。 据介绍,民工强奸案件有以下主要特点:犯罪主体年轻化,20岁左右的年轻人占绝大多数。这些民工精力旺盛,生理需求大而自控能力相对较差,易做出不理智的选择。另外,强奸案件多发生在夏季,夏季女性穿着鲜艳、薄透,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强奸犯的犯罪欲。再有,犯罪时间相对集中在20时至24时,罪犯与被害人相识的案件多,被害女性为外地来京人员者多,民工酒后“乱性”者多。 一、怎样算强奸罪既遂吗? 满足以下要件算强奸罪既遂: (一)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三)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四)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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