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业用地土地证分割政策 |
释义 |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一、共有土地使用权分割 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证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是不能分割转让的,要一同办理登记过户。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二、土地使用证过户规定是什么? 并没有针对土地使用证超范围过户的法律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三、国有土地转让的分类有哪些 国有土地转让的分类如下: 1、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2、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3、减免地价或缴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4、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5、人民法院裁定,需要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6、成片开发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包括如下: 1、协议出让。须由拟使用土地者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经批准后,再由双方协商地价、用地年限、付款方式和时间以及用地的其他条件等; 2、招标出让。在规定期限内,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人以书面投标方式,向出让方竞投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方选择出价和条件最优者与之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其出让土地使用权; 3、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一般适用于商业用地、高档住宅楼用地、高档娱乐设施用地。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为拍卖委托、拍卖公告与察看、拍卖实施、履约。 无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全面、诚信地履行所作的承诺及合同义务。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应当严格对照上述方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特别是不同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的认定存在异议,如土地使用权的确权上,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并按照规定的情况来要求重新认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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