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年上海市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 |
释义 | 上海市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包括工伤致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涉及不同等级的工伤致残人员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以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将在现有基础上增加一定金额,以保障受益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法律分析 上海市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本市从4月1日开始,对201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50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48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45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42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表 待遇名称对象最低标准(元/月)最低标准(元/月)增加额(元) 伤残津贴伤残一级53505850500 伤残二级50505530480 伤残三级47505200450 伤残四级44604880420 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29703250280 大部分护理23802600220 部分护理 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般11261246120 结语 上海市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旨在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调整,工伤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将增加,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也有所提高。同时,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也进行了调整。这一系列的调整将更好地满足工伤人员和其家属的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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