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在1955年就开始着手编制民法,后因各种历史原因中断。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国家和社会更加迫切要求完备、健全的民法来调整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于是,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生效,这是新中国民事立法的里程碑,是一部简化版的民法典,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扮演着民事基本法的角色。但受制于时代的局限,民法通则条文稀少、规范简单,调整范围不周延,制度设计存在诸多缺陷。《民法总则》在整个民法典体系中居于统领地位,集中规定民法的最一般问题,具有高度的函摄性和抽象性。民法总则不是民法通则,总则主要包括普遍适用于民法各组成部分的规范,如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此期间、期间的计算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