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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交部部长权利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外交部长的权力不是人们心中所想的绝对的外交权。
    2.在我国,外交部长拥有签署一些与他国达成的外事条约,处理日常外交事务,以及代表国家行使基本国家交往的权力。在这些日常工作中,无形之间分配了政治权力。但是遇到重大外交事件,会有中央做最后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四条 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第六条 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第八条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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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3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