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法院查封冻结财产的裁定,一般可涉及到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和生效判决执行程序过程中,当保全财产的标的物涉及银行账户上资金时,实际上就存在着执行程序中的现实交付目的和诉讼保全程序中的未来预期保全目的区别;对应的区别意义在于现实交付目的即直接对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所有权,基于生效判决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实体;而诉讼保全的预期保全目的类似于对财产占有控制(处分)权利的限制,它无权改变所有权(物权)的权属状态,仅对财产的物理形态和价值予以封存,限制其变价和流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