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冻结的对象有哪些? |
释义 | 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及重要证据。主要包括:涉案当事人资金账户和银行账户的资金和存款;证券账户中的有价证券;动产(如办公设备)、不动产(如房屋)、特定动产(如汽车)及其他财产权(如股权);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不可替代或者具有惟一性的重要证据。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冻结、查封的当事人也并不是完全无可作为。设置了多渠道的救济措施,比如实施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执行人员应该听取并记录;账户被冻结后,证券持有人提出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将该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解冻;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的,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解除冻结、查封措施;涉案当事人对冻结、查封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等。 案件牵扯到债务问题,那么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或者现金,那么一般会在审理期间法院会先暂时冻结被告方的账户和银行卡,等到案件审理结案后,法院会解封被冻结的银行卡和账户,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解冻的申请。 一、法院冻结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什么 法院冻结名下所有财产包括: 1、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2、被执行人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3、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冻结对方当事人的账户。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依职权冻结被执行人的个人账户。冻结财产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公告。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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