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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述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的举措
释义
    一、在与证券公司的关系上, 投资者保护专章正式确认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以往的行政监管和司法实践中,投资者适当性已经被广泛运用。新《证券法》进一步为投资者适当性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一方面,新《证券法》明确了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的内容,并规定违反适当性义务导致投资者损 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新《证券法》明确区分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规定普通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对证 券公司进行过错推定,证券公司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在与上市公司的关系上, 投资者保护专章明确了表决权征集制 度和现金股利制度。表决权征集在我国上市公司实务中并不罕见,中小股东、大股东、董事出于各种考虑出面征集表决权都不乏其例,也起到了一定的保护投资者的作用。但是,由于 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实务中有的上市公司对表决权征集作出了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增加了小股东征集的难度; 而在一些情况下,又成为了部分股东 谋求“高送转”等私利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工具。新《证券法》对此作出了回应,明确了表决权征集的主体范围, 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和投资者保护机构,同时对有偿征集作出了禁止。
    三、在与债券发行人的关系上, 投资者保护专章明确规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受托管理人。
    四、投资者保护专章最大的特点在于拓宽了投资者维权的路径,通过明确或建立先行赔付制度、强制调解制度、支持起诉制度、代位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中国式集体诉讼制度等,缓解投资者“求偿难”的问题。新《证券法》只是对投 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起诉的资格作出了明确。中国式集体诉讼制度是新《证券法》的创新,引入了美国“明示退出、 默示加入”的集团诉讼理念,有利于解决长久以来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面临的困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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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3:5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