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展经济可以,但我们不能只要金山银山不要绿水青山。”“我已经知道自己的错误,愿意承担一切责任。”这是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办案检察官与滥伐林木当事人刘某在法庭审理前的一次对话。2018年10月,刘某为了经济增收欲种植高附加值的经济果木,遂租赁了镇宁县一片天然公益林木,但忽视天然公益林木对当地水土保持、生态平衡等的作用,将天然公益林木砍伐后种植了部分经济果木。2021年10月,镇宁县检察院发现该案线索后,认为刘某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森林资源,更侵害了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且其滥伐林木后未进行有效的生态修复,恢复森林资源。经了解,刘某滥伐的天然公益林为枫香、杉木等,对当地的生态环境能起到重要的防风固沙、保持水土、保持生态平衡以及生物多样性等重要作用。镇宁县检察院遂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聘请专业机构鉴定,刘某在原地种植的经果林木在树种及林中生态功能的比较下,无法达到原已经被滥伐林木的生态功能。经过调查核实,镇宁县检察院将刘某起诉至县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刘某承担生态修复的责任,且鉴于其砍伐林木为天然公益林,对当地生态造成一定时期的不可逆损害,按照民法典关于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承担责任。近日,镇宁县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请,刘某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和惩罚性赔偿金,并将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