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有一次试用期含义剖析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旨在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确保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尽管存在一些分歧,但根据立法原意,连续使用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岗位或可替代性岗位工作时,无论是延续合同期限还是解除后再次招用,都不应再约定试用期。这一规定既保障了用人单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又给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的机会,为其他劳动合同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法律分析 问: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有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一方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从而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试用期制度也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出现了分歧。有些劳动者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间隔若干时间后再次被单位招用,有可能职位和岗位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若一概不能规定试用期,似乎显得有些不合理,故对这条规定应当从其立法原意入手理解。由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就是为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不作上述规定,有可能出现有的单位有意在短期内多次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适用多个试用期规定。故此,如果用人单位连续使用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岗位或者可替代性的岗位工作,不论是延续劳动合同期限还是劳动合同终止后隔时被用人单位再次招用等,均不应另行约定试用期。 结语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在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为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提供了保障。试用期的设立有利于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工作岗位,同时也让劳动者有时间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和劳动条件。在实践中,对于这一规定的理解存在分歧,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意,连续使用同一劳动者的情况下,无论是延续合同期限还是劳动合同终止后再次招用,都不应另行约定试用期。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滥用试用期,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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