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形式,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