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的问题上,第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