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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04条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特定情况下,若无其他驾驶人可代替驾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将其驾驶的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这些情况包括: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饮酒或服用药物导致驾驶不安全、学习驾驶人员未有教练随车指导。该条例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于2017年10月7日进行了修改。
    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法规,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115条。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687号国务院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
    拓展延伸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04条的违法行为及处罚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04条规定了一系列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规定。根据该条例,以下行为将被视为违法:驾驶机动车时拒不遵守交通信号灯、标志或标线的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占用应急车道等。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扣留驾驶证、暂扣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决定处罚的严厉程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04条的违法行为及处罚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促进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
    结语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一百零四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并给予了相应的处罚。这些规定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促进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我们应当认真遵守交通规则,不酒驾、不超速等,做到文明驾驶,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道路环境。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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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4:2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