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费和居间服务费有没区别 |
释义 | 居间费和居间服务费有区别,具体如下: 1、费用性质不同:居间费是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而居间服务费是经纪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2、费用标准不同:居间费一般是双方协商决定的,也可以根据居间人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而居间服务费通常根据经纪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进行收费; 3、费用用途不同:居间费可以是用于支付居间人促成交易的相关费用,如通讯费、交通费等;而居间服务费通常是用于支付经纪人提供的服务成本,如信息服务、场地租赁费用等; 4、费用承担者不同:在买卖、租赁等交易中,居间费通常由委托人承担;而居间服务费则由经纪人自行承担。 居间费的立案标准: 1、民事案件: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如果涉及到居间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居间费进行确认和支付。一般情况下,如果居间费金额较低,法院会受理并审理此类案件; 2、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合同纠纷案件,如果涉及到居间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合同履行进行确认和支付居间费。如果居间费金额较低,法院会受理并审理此类案件; 3、仲裁案件:对于仲裁案件,如果涉及到居间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对居间费进行确认和支付。一般情况下,如果居间费金额较低,仲裁机构会受理并进行仲裁。 综上所述,居间费和居间服务费是居间活动中产生的不同费用,它们在费用性质、标准、用途和承担者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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