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法律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