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什么等组成 |
释义 | 现场指挥系统应该由以下核心应急响应职能组成: (1)事故指挥官。事故指挥官负责现场应急响应所有方面的工作,包括确定事故目标及实现目标的策略,批准实施书面或口头的事故行动计划,高效地调配现场资源,落实保障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措施,管理现场所有的应急行动。事故指挥官可将应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信息收集与发布以及与应急各方的通信联络分别指定相应的负责人,如信息负责人、联络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各负责人直接向事故指挥官汇报。其中,信息负责人负责及时收集、掌握准确完整的事故信息,包括事故原因、大小、当前的形势、使用的资源和其他综合事务,并向新闻媒体、应急人员及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发布事故的有关信息;联络负责人负责与有关支持和协作机构联络,包括到达现场的上级领导、地方政府领导等;安全负责人负责对可能遭受的危险或不安全情况提供及时、完善、详细、准确的危险预测和评估,制定并向事故指挥官建议确保人员安全和健康的措施,从安全方面审查事故行动计划,制定现场安全计划等。 (2)行动部。行动部负责所有主要的应急行动,包括消防与抢险、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疏散与安置等。所有的行动都依据事故行动计划来完成。 (3)策划部。策划部负责收集、评价、分析及发布事故相关的信息,准备和起草事故行动计划,并对有关的信息进行归档。 (4)后勤部。后勤部负责为事故的应急响应提供设备、设施、物资、人员、运输、服务等。 (5)资金/行政部。资金/行政部负责跟踪事故的所有费用并进行评估,承担其他职能未涉及的管理职责。 应急救援队是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由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后组建成立。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立统一高效的领导指挥体系。应急管理部设立消防救援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分别作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的领导指挥机关。省、市、县级分别设消防救援总队、支队、大队,城市和乡镇根据需要按标准设立消防救援站,森林消防总队以下单位保持原建制。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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