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湿地处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多项事关湿地保护的禁令。包括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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