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缴费基数的差额补缴只对单位开放,解决用人单位的失误。影响员工个人利益。如果是有单位的,符合规定的,必须由单位办理补缴补差额。缴费标准应该按参保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如无法确定,按参保人到本单位第一个月的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己到人社部门申请变更,变更后可以按新的缴费标准缴费缴费,但不可以对之前的缴费基数进行补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