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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姓名权与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名誉权与姓名权的区别及其法律保护。名誉权是对个人社会评价的保护,排除他人侵害;姓名权是对姓名的决定、使用、变更的权利,排除他人侵害。姓名权包括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受法律限制。姓名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只享有名称权。姓名权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标识的专有权,他人不得干涉、使用。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和姓名权,侵权行为可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一、姓名权与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
    名誉权与姓名权的权利客体不一样。名誉权的权益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而姓名权的权益是公名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1、姓名权是公名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力。
    二、姓名权的内容有哪些?
    1、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作者在发表自己的作品时,有权决定署名或不署名;可以决定署户籍登记中的姓名或署笔名。但是,权利人的这种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法律对使用正式姓名有特殊要求的,应遵守法律的规定。
    2、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是自然人依照有关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自然人最初的姓名一般是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决定的。自然人成年后,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变更姓名。但是,自然人在行使姓名变更权时,首先应当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1、姓名决定权。姓名决定权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从理论上理解,这一规定实际上也包含了子女可以既不随父姓,亦不随母姓的意思。
    三、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是什么?
    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无论是我国的公民的名誉权,还是我国的公民的姓名权,此时都是受到我国的法律法规保护的,任何人都是不得随意的实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行为的,如果是被侵害的,此时是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相应的损失的。
    结语
    无论是名誉权还是姓名权,都是公民的重要人格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名誉权是对个人社会评价的保护,而姓名权则是对姓名的决定、使用和变更的权利。姓名权包括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而名誉权则是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力。作为专业律师编辑,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并尊重这些权益,确保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任何侵害名誉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益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追究,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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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