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停止和中断的区别 |
释义 | 诉讼中止和中断的区别及中止诉讼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时间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断由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中止由客观事实决定。中断可以发生在任何阶段,中止只能在最后6个月内。中断重新计算时效,中止暂停计算。中止情形包括被告行政机关撤销、规章互相抵触需等待解释、发现被处罚人犯罪需移送机关、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结果。中止诉讼可恢复,恢复后前期诉讼行为有效。 法律分析 一、诉讼中止和中断的区别如下: 1、发生的法定事由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比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之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等等;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主要有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如瘟疫、战争、暴乱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等。 2、发生的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一个阶段;而诉讼时效中止则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3、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再作数,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即计算机中的按键“归零”;诉讼时效中止是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即“暂停”。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哪怕中止原因发生时所剩的诉讼时效期间只剩下一天。 二、中止诉讼的情形 1、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或者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行政机关; 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 3、在审理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 4、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中止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加以恢复。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结语 诉讼中止与中断的区别在于,发生的法定事由、时间和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断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的事实,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而诉讼时效中止是当事人无法左右的事实,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对于中止诉讼的情形,包括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规章互相抵触、涉及犯罪行为等。中止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恢复诉讼后,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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