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规范使用的要求有哪些? |
释义 | (一)注册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 1、当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其商标权主体已经相应发生变化,应及时主动办理商标转让或商标变更手续。 2、当商标专用权主体(即企业形态)没有发生变化,不能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人名义。 3、转让商标需经过商标局审核同意,不能自行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并以他人名义进行使用的行为。 4、商标许可使用不当的行为。 (二)使用的注册商标须合法。 1、不能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但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如需使用新商标图样应重新申请商标注册。 2、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商标权人需及时申请续展方可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 3、广告宣传中商标使用问题,如在广告语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抬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或者以自己的商标贬抑他人商标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4、在实际使用中混淆注册商标的视觉、听觉意义,并造成消费者误认行为可属不合法行为。 5、组合商标不可分开使用。 (三)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 1、不可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 2、不可以擅自改变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或者实际使用的商品名称模糊、概念含混。 使用商标的相关规定有如果企业要进行更名的话,那么就代表了商标权主体也同样产生了变化,这时企业应该办理相关的商标变更手续。同时在进行商标转让时,需要向商标局进行申请。不能够使用商标来进行相关的违法行为。 一、商标先用权抗辩需满足的条件 建立商标法领域的先用权制度,既要充分考虑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以实现商标法公平合理地分享知识财产的社会目标;也要充分保障商标权人的利益,在先使用人对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为此,先用权抗辩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先使用的事实。即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确已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在先使用的商标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并为相关消费者所熟悉。 3、先用权的范围应当限制在他人注册商标被核准注册前所使用的商品范围,而不能任意扩大。这种范围通常是限于原有的商品品种或服务范围,而不能任意扩大。 4、在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后,先用权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应以不造成消费者混淆为原则,不能接商标权人的影响销售自己的商品。也就是说,先用权人不得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继续使用其商标。在具体做法上,先用权人可以通过在自己的商品上附加一定的标记的形式与商标权人的产品作出区别,如标明自己的厂名或厂址等。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