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 |
释义 | 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得到尊重和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有效行使,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受到充分保障。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 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澳门社会广泛深入人心、得到切实贯彻落实,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得到尊重和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有效行使,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受到充分保障。广大澳门同胞当家作主、依法享有广泛自由和民主权利,澳门民主政制有序发展,经济快速增长,居民生活持续改善,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对外交往不断扩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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