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仓单是物权凭证。在我国的相关指导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仓单具有债权凭证和物权凭证的双重属性,在当事人意思表示和仓单交付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