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一户一宅政策分类试点政策 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 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 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区: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以户有所居落实一户一宅的住房保障功能; 对没有新增债基的可供分配的地区: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落实宅基地政策。 2、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政策 国家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和乡村旅游; 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资源有偿退出宅基地; 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思想,强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维系宅基地使用权身份性的前提下,从中派生出一个不具有身份属性的宅基地租赁权。 3、扩大宅基地用益物权权能的政策 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依法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逐步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流转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保障农民财产的保值增值,实现财产的收益权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