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考生作弊法律怎么处理 |
释义 | 考生作弊法律处理有: 1、终止作弊考生的本场考试,取消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目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档次考试各科目成绩无效; 2、作弊情节严重的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6)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7)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8)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记入个人档案。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综上所述,终止作弊考生的本场考试,取消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目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档次考试各科目成绩无效。 【法律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