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海事海商案件的特点包括有:适用特别的海商制度;法律关系复杂;并且具有较强的涉外性等。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四条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