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附加罚金刑的调节 |
释义 |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即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的有关规定,使飙车和醉驾入罪。但是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是拘役并处罚金,笔者认为应当将危险驾驶罪的主刑升格为有期徒刑,并删除附加刑罚金。理由如下: 一、这是顺应危险驾驶罪立法目的的需要。南京张明宝醉驾案连撞9人,5死4伤包括一名孕妇、成都孙伟铭醉驾4死1伤等因醉驾造成的严重伤亡事故,使得人们对醉驾这个“马路杀手”深恶痛绝,民众和社会舆论一致要求要严惩醉驾者,《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将醉驾入刑是顺应民意的需要。据公安部统计,“醉驾入刑”的实施对醉驾行为起到了震撼作用,自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半个月,全国各地媒体相继报道了当地的醉驾入罪第一案,全国查处的醉酒驾驶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数量较去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可见,醉驾入刑以来的确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在我国这样一个酒文化盛行的国度,仍有许多司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拘役,低廉的违法成本使其不足以彻底的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二、这是弥补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困境的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逮捕的一个必要的条件就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由于现行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拘役,那么这就意味着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不适用逮捕这个刑事强制措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有逮捕必要,但是受危险驾驶罪法定最高刑只有拘役的限制,只能适用其他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内无法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随时讯问,也不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等,因此只有将危险驾驶罪的主刑升格到有限徒刑,才有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可能。 三、从危险驾驶罪判决结果来看,判处罚金难以实现刑罚的威慑力。《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对危险驾驶罪的罚金数额进行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犯危险驾驶罪的一般的罚金是在1000元—4000元,对于大多数醉驾的人来说,难以起到应有的刑罚处罚目的,既无法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惩罚,也无法实现对社会的震慑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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