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适用加计扣除的7项活动具体如下: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法律依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