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仲裁证据清单可以按照证据的种类进行填写,证据种类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要写明来源和证明的事实。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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