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需要的办理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三、机动车来历证明; 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属于用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的进口机动车底盘进口凭证; 五、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六、机动车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八、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九、申请小、微载客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还需要提交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十、申请京A号牌摩托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交同车辆类型的京A号牌摩托车注销或者转出本市的证明; 十一、对市财政局控办范围内的单位申请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控办证明;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