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限制。该条可以理解为男方和女方双方行为而发生的怀孕、分娩,不应包括女方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分娩的情况,不然对男方来说也是非常不公平的。 如果是女方因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怀孕、分娩,那么,女方存在过错,也是对男方感情的严重伤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要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既不符合人之常情,还容易加剧矛盾的激化,而且这也与法律保护妇女的本意相违背,因此,这样的情下,还是有必要赋予男方起诉离婚的权利的。 因此,女方怀孕期间能否离婚需依实际情况而定。 如果确实不存在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的。如果真的想要离婚其实还有一种途径,就是与女方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30天的冷静期后,双方就可以在30天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