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