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怎么办理 |
释义 | 一、网上申请方式:企业应先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详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办事指南中电子钥匙申请流程)。申请时,登录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在线填写申请表,保存、上报申请表电子数据,及时查看《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状态,经过初审、复审通过后,申领者可在企业端打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并加盖经营者公章,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其中:申请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的经营者在网上申请前需先将申请材料递交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二、书面申请方式:进出口经营者将相关申请材料递交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三、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含电子文本、数据)和相关材料并经审核无误后,3个工作日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务部委托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许可证局和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范围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单》附后。 第六条 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七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时,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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