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计入申报系统,根据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直接填写,系统会自动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如下: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800<应发数≤4000时,税款=(应发数-800)*20%。4000<应发数≤25000时,税款=应发数*(1-20%)*20%。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