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人”是2014年9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申请办理退休,同时要求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最低15年。此时中人的过渡期为10年,过渡期之后,所有人员都执行同一标准。10年过渡期的养老金发放标准采取“限高保低”原则,也就是说,按照原有退休工资计算方法和新的养老金计算方法进行比较,如果老方法的计算金额高,那就按照老方法进行发放,如果新方法的计算金额高,暂时先按照老方法进行发放,未来在过渡期10年内逐年提升10%,最终补齐差额。 法律依据: 国发〔2015〕2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