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上借款人写经手人行吗 |
释义 | 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条上的经手人应为借款人真实姓名。根据民法典规定,除非自然人之间有其他约定,否则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后,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借款人已履行主要义务并被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 法律分析 借条上借款人不能写经手人,必须是借款人的真实姓名。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拓展延伸 借款人是否可以在借条上写明经手人的信息? 在借条上,借款人通常只需写明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等。经手人的信息通常不需要在借条上写明,因为经手人并非借款人的必要信息。借条主要是用于明确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借款事项,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经手人的身份和角色通常由出借人或相关机构进行确认和记录。因此,在借条上写明经手人的信息并不是必须的,更重要的是确保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息准确和完整。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借条上只需写明借款人的真实姓名等必要信息。经手人的身份通常由出借人或相关机构确认和记录。因此,在借条上写明经手人的信息并非必须,更重要的是确保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息准确和完整,以确保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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