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 |
释义 | 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 4、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重新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提取,季度交纳、全年清算汇缴的办法;所谓预交,就是按照累计利润总额乘以税率减去以前已交税金,就是需要预交的数额,这个数额不是最后的实际数,通过清算汇缴的纳税调整,全年还要通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