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主要有哪些 |
释义 | 我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行纪人的主要权利一般包括有:请求报酬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提存权等权利。《民法典》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一、民法典关于行纪合同有哪些内容 关于行纪合同的内容有以下这些: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4、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5、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6、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7、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8、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9、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 三、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区别 二者区别如下: 1.行纪合同适用范围仅限于代销等贸易行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宽。 2.行纪合同的受托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事务既可以用委托人名义,也可以用自己的名义。 3.行纪人一般是专门从事贸易活动,其开业和经营须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登记;而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不必是专门从事贸易活动的,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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